别做无证砍树的“光头强”

玉林日报 2021-01-15 06:35 大字

林某南指认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砍伐的林木。

“我花钱买树砍了去卖,这也违法吗?”这是很多人的疑问。

近年来,滥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出钱买的,理所当然有处理权,想砍就砍,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就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南和梁某森。

林某南得知山主有桉树要砍伐,便联系梁某森一起去砍伐这些桉树林。经过现场查看,他们俩认为有钱可赚,便与山主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山主只负责收林木款,其他的砍伐手续或者相关事项责任由林某南负责。达成口头协议后,梁某森知道这些桉树林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然与林某南合作请人砍树、搬运。数日之后,这片桉树林便被一砍而光,两人也从中获利2000元。经勘查认定:现场滥伐林木面积0.4335公顷,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38.63立方米,出材量29.40立方米。

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梁某森、林某南在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故对梁某森、林某南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即使采伐的是自己所有的林木,只要数量超过一定立木蓄积或株树,也以滥伐林木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滥伐林木不仅触犯法律,同时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砍伐林木前应当向有关部门依法提交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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