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伤人致死 男子潜逃16年后终自首

玉林晚报 2021-01-07 07: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通讯员 赵李铭)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潜逃16年,北流男子梁某在无尽的悔恨中返回家乡到公安局自首。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梁某是一名吸毒人员,2004年3月,他与黄某(2005年落网,已被判刑)在北流市某镇购买毒品后,准备回家吸毒。途中,黄某因琐事与摩的司机庞某发生争吵,庞某随后骂二人是“粉仔”,之后黄某便与庞某扭打在一起。梁某见状,到附近一家摩修店拿来两根水管,与黄某一起手持水管殴打庞某。最终,庞某被二人殴打头部后死亡。

看到庞某倒地不起,梁某与黄某赶紧逃离现场。第二天,得知庞某死亡后,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梁某于当天潜逃外地,这一逃就是16年,直到2020年8月的一个下午他走进北流市公安局自首。

梁某交代,案发后,因为不敢使用身份证,他常年逃亡于广东、湖南、广西之间,只能靠打临时工艰难维持生活,其间被无端克扣工资也不敢声张。而且,每次听到警笛、看到警车和民警,他都会心惊胆战。由于不敢与他人相处,不敢和家人联系,让他内心充满了孤独。潜逃了16年后,对家人的无比思念与日俱增,他最终决定结束这种提心吊胆的生活返回北流自首。

梁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他一再说,如果自己没有沾上毒品,就不会交友不慎,也就不会潜逃在外惶惶漂泊了16年。梁某表示,自己接受刑事处罚,若有生之年还能享有自由,自己必定远离毒品,也希望通过自身教训劝诫身边的人远离毒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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