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初等17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玉林晚报 2020-12-28 07:11 大字

宣判现场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邱俊华 林小雨)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家初等17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1月1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家初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家初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17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人李家初纠集被告人李毅、李天龙、李嵘等人以收保护费、污染费的名义对在玉州区某村经营石灰厂、砖厂的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之后,李家初纠集、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拉横幅、围堵村委会,污蔑时任村支书贪污受贿,殴打村支书,使用锁具锁住村委会大门等,逼迫村支书下台,并通过实施舞弊方式操纵选票,破坏选举,把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政权。在其犯罪组织存续期间,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某村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基层政权、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综上所述,以李家初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家初、李毅等被告人依法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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