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被发现 持枪反抗抓捕 由盗窃转化成抢劫,情节严重获重罚,一人获刑11年,一人获刑4年

玉林晚报 2020-07-17 07:1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杨海兰) 本想偷只狗小赚一笔,未想锒铛入狱,且因为持枪拒捕获重罚。去年,许某、凌某伙同他人半夜去偷狗,没想到被狗的主人黄某发现,在其拦截的过程中反抗抓捕。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许某、凌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

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许某、凌某伙同他人携带自制手枪以及铁水管、铁线等工具,驾乘一辆小轿车去到黄某家门口,将黄某的一条土狗盗走。

黄某发觉有人偷狗,当即驾驶一辆皮卡车追赶,并打电话通知他人帮忙拦截。许某、凌某等人被黄某的皮卡车拦停后,许某便持一支枪、凌某持一根铁水管对黄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黄某倒车让路。黄某见对方持有枪支感到害怕,被迫倒车让路。许某、凌某等人驾车逃跑,逃至下一个路段,遭到黄某的儿子在该路段中间设置的障碍物拦截,其3人驾车冲开障碍物后逃离。之后,许某、凌某等人将所偷土狗卖掉,两人各分得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凌某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遭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许某属于持枪抢劫。许某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许某犯抢劫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凌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闻推荐

北流启动紧密型医共体建设 优质医疗服务惠及更多农村居民

本报讯(记者邹江通讯员许梅)近日,北流市人民医院与位于北流市第二人民医院启动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该共同体建设将惠及更多农村...

北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北流市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