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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智障男子 被烧死案宣判 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一审分别领刑14年至9年不等

玉林晚报 2017-07-04 11:57 大字

去年3月16日凌晨,在北流市白马镇,三少年从酒吧饮酒出来遇见在屋檐下躲雨的智障男子,便殴打并点火将其烧死(本报曾作报道)。记者获悉,这起轰动一时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刚刚在玉林市中院宣判。因犯故意伤害罪,苏某某、李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

三少年酒后放火烧死智障男子

去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三人在北流市白马镇一家KTV喝酒出来后,看到了在一栋民宅屋檐下躲雨的刘某某(22岁,精神类疾病患者),三人对他进行殴打,并点火烧他。之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严重于2016年3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3月20日晚,苏某某到白马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随后将李某抓获。两天后,李某某从广东返回,到白马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当晚发生了什么?随着法院的一审宣判,更多案件细节浮出水面——

案发当天凌晨,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从酒吧饮酒出来同乘一摩托车回家。途经白马市场时,苏某某发现刘某某在一诊所门口处避雨,遂提议殴打刘某某,三人即下车用脚踹踢刘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苏某某在现场找来木棍殴打刘某某,后让李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其朋友的出租屋拿来铁水管,苏某某则将刘某某拖至白马市场露天篮球场,用铁水管继续殴打刘某某。

随后,苏某某提议用汽油烧刘某某,三人遂从地上找到一只易拉罐瓶。苏某某在李某某用手机电筒照明的帮助下,从所骑来的摩托车油箱接连化油器的塑料管处放汽油装入易拉罐瓶,李某则负责看守刘某某。取出汽油后,苏某某从头顶往刘某某身上浇汽油并点燃。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而死亡。

三少年过早辍学其家长疏于管教

苏某某是1999年10月出生、李某是1998年8月出生,李某某则是1998年7月出生,三人作案时均未成年。而被烧死的刘某某,因幼时生病成为智障人,在生前常手持一根棍子到处闲逛,在白马圩上可以说家喻户晓。苏某某三人为何对刘某某下如此狠手?

苏某某落网后供述,案发当晚,他跟李某、李某某说,刘某某之前偷过其朋友的手机,去打其一顿如何?至于后来用汽油来放火烧刘某某,他在供述中说到,在殴打过程中,由于其拿铁水管的右手尾指擦到水泥墙,其心中更火了,于是对李某、李某某说,这样打不解气,干脆弄点汽油来放火烧,并问两人有打火机吗?两人说没有,其又问刘某某有打火机吗?刘某某就从身上拿出一只打火机,其抢过打火机……

在一审过程中,法官走访了解到,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三人均过早就辍学,其中苏某某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平时懒惰,很少在家,经常在外游荡。三人的家长对各自的孩子都疏于管教。

事发后,苏某某三人因实施犯罪被羁押,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均表示悔改。

在一审审理期间,刘某某的父母与苏某某、李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苏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8万元、李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给刘某某父母,刘某某的父母自愿撤回对苏某某、李某某及其二人法定代理人的民事赔偿诉讼。

犯故意伤害罪领刑14年至9年不等

玉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某是主犯,李某、李某某是从犯。

鉴于案发后苏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及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等量刑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玉林市中院决定对苏某某、李某从轻处罚,对李某某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李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4年、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某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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