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桥上发生车祸死者父母状告交通局
儿子拱桥上出车祸身亡,父母状告交通局
家住北流市某镇某村的青年小黄与同村村民罗某平时无冤无仇,相互有来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灾难偏偏就降到他们俩头上。
2016年1月5日约11时,小黄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镇上疾驰回家,罗某则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村里向镇上行驶。当两车行致离村不远的某桥时两车发生碰撞,小黄当场死亡,罗某全身多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该案经北流市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黄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丧子的黄某、覃某夫妻整日以泪洗面,心结越想越解不开。
黄某、覃某夫妻在痛定思痛后,在经多方咨询,于2017年春节过后不久便把交通局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自己儿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除了其本身外,还因为事故路段公路拱桥桥面过高,影响了来往车辆视线,看不见对向来车,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而交通局作为拱桥的管理人,拱桥设计不科学、不合理,且拱桥两端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30%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比例,黄某、覃某夫妻要求交通局赔偿203306元。
交通局则认为自己无责任。在法庭上,交通局辩称,对小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交通局作为事故路段拱桥的管理者,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不成立,交通局不需担责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小黄、罗某均是事故发生路段拱桥所在地某村同村村民,且拱桥已长期使用,知道或应该知道事故发生路段拱桥的状况,但他们通过该路段时,未尽到注意安全驾驶义务,致事故的发生,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交通局是事故路段拱桥的管理者,有义务对拱桥进行妥善管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通局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因此,原告以“拱桥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拱桥两端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为由,认为交通局对拱桥疏于管理,存在过失,没有事实依据,为此,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交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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