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为名,骗了4.3万
结果,他不仅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还领刑3年4个月,多不值得呀。
北流的李某某是70后。他在2013年底得知李某芳欲购买土地建房后,便寻思从中弄点钱花。他对李某芳谎称,位于北流市新圩镇平山村路口附近邱某某的房屋准备出售。
在取得李某芳的信任后,李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义,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先后三次骗取了李某芳的现金共计4.3万元。
大笔大笔的定金交出去了,房子却迟迟没着落,李某芳后来意识到上当,便向警方报案。
去年4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李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代退赔了李某芳的全部经济损失,李某芳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由于李某某诈骗犯罪的数额为4.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按有关法律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该案经过两审,在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数额,以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后,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陈梅通讯员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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