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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遮挡视线 车祸一死一伤 死者父母状告交通管理部门被法院驳回

玉林晚报 2017-06-02 12:16 大字
公路拱桥桥面过高挡了来往车辆视线,出了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要负责吗?近日,北流市某镇村民黄某、覃某夫妻状告交通管理部门担责一案由北流市法院一审审结,赔偿要求被驳回。

同村村民

桥面上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家住北流市某镇某村的小黄与同村村民罗某平时无冤无仇,相互有来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灾难偏偏就降到他们俩头上。

去年1月5日11时左右,小黄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镇上往家走,而罗某也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村里向镇上行驶。当两车行至一处桥时发生了碰撞。车祸中,小黄被撞当场死亡,而罗某全身多处受伤。该案经北流市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黄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桥面过高挡行车视线?

死者父母状告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丧子的黄某、覃某夫妻经多方咨询后,于2017年春节过后把辖区的交通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黄某、覃某夫妻认为自己儿子之所以发生交通事故除了自身原因外,还因为事故路段公路拱桥桥面过高,遮挡了来往车辆的行走视线。而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拱桥的管理人,拱桥设计不科学、不合理,且拱桥两端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30%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比例,黄某、覃某夫妻要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20万余元的赔偿。

交通管理部门对小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并辩称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路段拱桥的管理者,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理由不成立,驳回请求

北流市法院在庭审中认为,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小黄、罗某,均是事故发生路段拱桥所在地某村同村村民且拱桥已长期使用,知道或应该知道事故发生路段拱桥的状况。但两人通过该路段时,未尽到注意安全驾驶义务,致事故发生,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交通管理部门是事故路段拱桥的管理者,有义务对拱桥进行妥善管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通管理部门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法院认为,原告以“拱桥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拱桥两端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为由,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拱桥疏于管理且存在过失,没有事实依据。为此,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赔偿的诉讼请求。(记者黄清通讯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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