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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可否建设永久性建筑?

玉林晚报 2017-05-05 15:11 大字
租地时约好只能搭建简易建筑经营,但承租人却在土地上建起了楼房。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归还土地。近日,北流法院对该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支持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租出去的土地建起了房 承租人与出租人各有说法

2007年12月1日,潘某与黄某订立了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黄某租用潘某坐落在北流隆盛镇某村的一块土地,租用期从200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1日止,租金为每月50元,年租金总额为600元。潘某声称,双方在租地时约定作为农业性生产经营性用地,并口头承诺只能搭临时建筑,保证不搞永久性建筑物,但黄某利用潘某外出工作之机,私自建设了约40多平方米的永久性建筑,改变了土地用途。潘某认为黄某违反了协议内容的相关规定,未经他同意,擅自建设二层砖混结构的楼房属于违约行为,要求收回该地的使用权。

黄某对潘某提出的要求表示不同意并称,潘某租赁给自己的土地因建设北宝二级公路的需要才改变了农业用途。北流市政府、公路局在建设北宝二级公路时,沿线的土地被征用,其中包括潘某的土地。北宝二级公路建成全线通车后,该土地是北宝二级公路路基的一部分,土地性质已改变,与其无关。黄某认为,在租赁土地时搭建建筑物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潘某是清楚地知道的,并且协约书明确约定了潘某不得干涉黄某的经营,需保证黄某的使用权。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合法,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黄某在2007年租赁了潘某的土地后,用石棉瓦搭建了简易的房子用于经营卖猪饲料、烟、水等,2014年在租地内建设了两层楼房。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双方达成的《租地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规定,双方《租地协议书》还隐含有黄某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约定,潘某与黄某签订《租地协议书》是为了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要求是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黄某在租用过程中,却建设两层永久性的房屋,实质上改变了水田的农业用途,违反双方的约定,潘某可以解除合同。审理后,法院对潘某主张解除与黄某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李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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