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借条复印件把朋友诉上公堂
北流市北流镇的何某,借钱给朋友顾某和其父亲做生意,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索,朋友拒不还款。何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庭,要求朋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元,因只提供了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借条原件,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1000多元。
2011年7月18日,顾某和其父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何某借了5万元,并写了借条,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月利率三倍来计算,于2015年1月18日还清借款。借款期满后,何某多次向顾某和其父亲催索欠款,顾某和其父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何某将顾某和其父亲告到法院。
近日,北流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何某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无法提供借条原件。承办法官向何某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限期要求何某向法庭补充提供借条原件,但期限届满后何某未予补充。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主张顾某父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仅向法庭举出借条复印件,而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以致法庭无法对借条复印件进行核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签订借条时,注意保存原件,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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