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会掉进“丢包党”的陷阱 ——别怪套路深,勿贪是根本
丢钱包引鱼上钩
2016年7月9日,同为广东省化州市人的叶某、全某经商量后,决定效仿“丢包党”一起到一个人少点的地方伺机作案。他们事先准备了一个钱包,里面只放了一张100元的真钞充当门面,其余用大小相当的白纸塞满,让这个重要道具看起来像是装满了钱。紧接着,他们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北宝二级公路北流市清水口镇旺冲村13公里路段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发现被害人覃某独自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该处后,全某驾车加速超过覃某的摩托车,故意将那个事先准备好的钱包丢到路面上引诱覃某。叶某则驾车跟上抢先将该钱包捡起来,覃某见状驾车减速观察情况,叶某便对覃某说“钱包里有好多钱”,要与覃某分掉钱包内的钱。利益面前,覃某放松了警惕,却不知道自己正逐步落进陷阱。叶某见覃某有点心动,就引诱覃某一起走到人迹较少的一个变电站附近。
“双簧戏”请君入瓮
之后,全某也驾车到该变电站附近,与叶某相互配合,开始唱双簧。全某假装寻至该处,询问叶某、覃某是否捡到钱包。叶某回答没有捡到后,迅速将“捡到”的钱包塞到覃某的后裤袋中。全某假装离开。叶某再次游说覃某分钱。这时,全某再次追到覃某、叶某跟前,假装质问二人并称有证人看见其二人已经捡到钱包,要找证人与二人对质。叶某装出很讲义气的样子,愿意留下来并叫覃某将自己的钱包和银行卡都交给叶某以作担保,让覃某到前面等着一起分钱。叶某、全某接着一个唱红脸、一个唱黑脸,以寻找丢失的钱包为由,验证覃某是否捡到钱包为借口,强行搜查覃某钱包内的银行卡、现金及手机等物,并以需要在网上验证为由引诱覃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全某见叶某已经得手,就叫覃某离开,让叶某留下对质。
被骗后才恍然大悟
覃某独自离开现场后,还想着到前面等叶某一起分钱。不曾想叶某和全某已经揣着覃某的银行卡、手机1台及现金1000元一起逃离现场。当日,叶某、全某到北流市金旺旺小区一农村信用社,使用覃某的银行卡和密码从ATM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20000元,之后又到北流市城南一路一手机店,通过刷卡的方式消费了5498元购买手机2台。事后,覃某越想越不对劲,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可是哪里还寻得着叶某和全某的踪影?
故伎重施终入狱
短短一天的时间就“赚”了两万多元,这次意外的收获更加坚定了叶某和全某再次作案的决心。
2016年8月10日,叶某、全某再次故伎重演,以相同的手法在玉容一级公路北流市会仙河公园路段将被害人刘某的现金458.5元及小米手机1台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358元)。叶某、全某再次得手,心里很是喜悦,他们没有想到即将等待他们的还有牢狱之灾。
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流市塘岸镇独竹村碧桂园路段发现叶某、全某,疑似7月9日在清水口镇以丢包“诈骗”被害人覃某的嫌疑人。随后,公安民警将叶某、全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其二人对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至此,全案告破。案发后,公安民警将从叶某处扣押到的小米手机及现金458.5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016年9月23日,叶某、全某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覃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覃某的谅解。
2017年2月,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叶某、全某是共同犯罪,均是主犯,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全某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覃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覃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叶某和全某均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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