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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情形明晰 救助金“管用分离”

玉林晚报 2016-07-19 07:40 大字

资料图片7月,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近日,记者从玉林市法院了解到,司法救助的措施在《意见》出台前一直都有执行,本次《意见》的出台,将更明确细化司法救助工作。

司法救助措施一直有执行

23名申请执行人获14.98万元救助金

7月8日上午,北流法院向23名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共14.98万元,暂时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记者从该院执行局了解到,针对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或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急需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的,法院开展“执行暖心救助行动”,拓宽救助渠道,努力为特困申请执行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此前,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统计,建立台账,将危重病人员、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等人员作为优先救助的对象,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为了让受救助者获得持续的帮助,法院向北流市委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会同北流市政法委及申请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低保、医保、民政救助等形式协同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可申请司法救助情形明晰化,兼顾刑事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的对象一般针对民生案件申请执行困难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生案件也就是涉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追索赡养费等以及的确无法执行的案件,此类案件与基本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亟待及时解决,因此是申请司法救助的重点。《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而救助的范围对民事类、刑事类案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意见》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北流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满足申请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救助申请书,写明申请金额以及理由,并提交身份证明、损失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证明,再由法院进行审核即可。其中,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口头申请,并经法院同意。

司法救助金计算标准全面考量,“管用分离”

在《意见》中,对司法救助金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数额将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等确定。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告诉记者,《意见》出台前,法院对司法救助金额发放的标准基本一致。《意见》出台后,计算标准专门将“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等考量进去,使计算标准更人性化与公正化。

曾小明分析,考虑“实际损失”,主要是基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如超出实际损失的话,属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当得利”。

《意见》对不能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亦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也在受限的行列,成为救助金计算标准考虑的因素之一。

记者从玉林市法院了解到,目前,司法救助申请措施采取“管用分离”的资金管理模式,由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到法院专门账户,再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办案合议庭讨论通过呈党组审批后,再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拨付,每案发放救助金1000元至17000元不等。

(记者黄清通讯员谢文杰廖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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