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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幼女 教师一审获刑3年

玉林晚报 2016-07-19 07:40 大字

为人师表,却趁房内无人之际,向尚未成年的7岁幼女伸出了“咸猪手”。近日,北流某中学的教师党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北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11月16日20时许,党某在北流市某中学旧教师宿舍二楼一房间内,在帮助刚洗澡出来的小玲(化名,女,7周岁)找衣服的过程中,趁房间内无人之机,强行将小玲按倒在床上,并摸弄小玲身体的敏感部位,遭到小玲反抗后才停手。

事发后,党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人党某辩称其在案发时出现了幻觉,才会有此举动,辩护人亦提出其有家族精神病史,案发时可能属于精神病复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由某司法鉴定部门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党某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证人李某也证实被告人党某并没有精神病史。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调查到,被告人党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在案发当时摸弄了被害人身体的敏感部位,所作供述自然稳定,亦与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符,这些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和提取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实了被告人党某实施了摸弄被害人身体敏感部位的行为。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以摸弄方式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记者黄清通讯员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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