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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电机 口头约定中介费

玉林晚报 2016-05-25 08:11 大字

阿全(化名)在北流市开设电机修理店兼回收二手电机,阿元(化名)到阿全修理店聊天,两人结识。2005年3月,阿元带阿全去广东购买电机。原本好事一桩,没想到两人却因此事产生了纠纷。阿元将阿全告上了法庭,要求阿全支付收购电机的介绍费。近日,北流法院审理了该起居间合同纠纷案,阿元最终因口头约定无证据败诉。

原告:被告屡次违约,余款和中介费都没有支付

阿元诉称,2005年3月,阿全主动电话联系自己,说急需购买一台380千瓦的电动机,请阿元帮忙联系商家。阿元经联系后得知广东恩平杜老板有一台相符的电机,便告诉了阿全,而阿全也表示要购买。为把此事办妥,阿全在电话中口头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阿元负责带阿全看电机,若成交,阿全支付阿元中介费1000元。

因阿全购机时资金不够,向阿元借款7000元,并承诺将电机运回北流后即归还借款。阿元将7000元借给了阿全,随后阿全也把电机运回了北流,但拒不归还阿元借款,理由是该电机未卖出。阿全要求阿元帮其找客户,并与阿元口头订了居间合同,约定若阿元帮阿全把电机卖出去即归还借款,并支付1000元中介费。

后经阿元多方联系,最后通过他人把电机卖了出去,但阿全又一次失信,不愿意归还借款及支付中介费。在阿元多次追讨下,阿全才极其不情愿归还借款5000元。余下借款2000元,阿全于2014年7月17日立写欠条一份交阿元收执,但阿全却将2000元写成1000元。此后,阿元多次向阿全追索余下借款及中介费未果,不得已起诉到法院。

被告:并未与原告约定支付中介费,欠条为胁迫所写

面对阿元的说法,作为被告的阿全却有不同的说辞,认为阿元所诉毫无真凭实据,纯属瞎编胡造。阿全称,自己在北流市开设电机修理店兼回收二手电机,阿元经常到店铺聊天,由此阿元略知回收二手电机转手可赚钱。2005年3月,阿元兴冲冲地跑到修理店告诉阿全,广东恩平有个朋友有电机转让,价格便宜,问阿全是否需要,并表示“包质量没问题,假如有问题,愿意承担一切修理费用。”

阿全信以为真,当即答应买回来,如果赚到钱与阿元分成。在阿元的带领下,阿全将电机买回来,货款、往返车费、住宿、伙食费用均由阿全垫付。但是电机买回后,因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修理,最后只能当废品处理,阿全损失惨重。

阿全表示,他没有与阿元订过口头居间合同,双方实际上是合伙购买电机,但阿元却想吃干股。而欠条是阿元带着两个壮年男人拿着笔胁迫阿全写的,且阿元以同一张欠条分两案起诉(注:阿元以该欠条在另一案起诉阿全偿还借款),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阿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口头约定无证据,驳回支付中介费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在庭审中,阿元只出示了一份欠条,而该欠条只能说明阿全欠阿元1000元的事实,不能说明所欠的1000元是中介费,且该欠条已在另一案中作为定案依据。阿元说与阿全订立了口头居间合同,而阿全不承认,阿元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与阿全订立了居间合同,故法院认定双方没有订立居间合同。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阿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阿元与阿全的纠纷中,阿元并没有证据证明与阿全订立了居间合同,单凭一份欠条,并不能说明阿全欠阿元中介费,所以法院驳回了阿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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