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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空瓶贴上“拉芳”变名牌

玉林晚报 2016-02-18 11:22 大字

空瓶上贴上“拉芳”的商标,摇身一变便成了高档洗发水,并对外销售牟取暴利。近日,涉事男子苏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北流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北流法院审结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为获取暴利,组织生产未授权生产洗发水瓶子

2013年年初,苏某经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合伙在北流市设立窝点生产假的洗发水空瓶,以此获取暴利。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6月9日,苏某、杨某某根据事先的计划安排,未经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租用北流市某镇一间已停产的工厂作为生产窝点,生产假洗发水空瓶子。

此后,苏某介绍并联系购买了用于制造假洗发水空瓶的印刷机、吹瓶机、空压机、碎料机、印码机、贴标机等机械及原材料,雇请了技术人员莫某及员工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等人,帮助生产假拉芳洗发水空瓶。

经查,生产出来的假拉芳洗发水空瓶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外表一模一样,瓶底和瓶身都有“拉芳”字样,分400ml、200ml两种型号及灰色、紫色、红色和白色4种颜色。为方便生产,苏某还提供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运输假拉芳洗发水空瓶原料及成品。收缴涉案瓶子10万个,主犯获刑3年

东窗事发,2013年6月9日,公安民警依法从该厂缴获规格为400ml的假拉芳洗发水空瓶29040个、200ml的假拉芳洗发水空瓶74880个以及“拉芳”商标标识、生产机械等物品。经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上述被缴获的“拉芳”洗发水空瓶均未经其公司授权生产。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拉芳”洗发水空瓶价值为7273元。

案件经北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伙同他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参与事前的合谋,事中负责联系购买制造生产机械、原料及雇请生产人员,并提供其本人的一辆货车用于运输,积极实施了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主动代苏某向法院预交罚金6000元,可视为苏某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记者黄清通讯员韦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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