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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3年徒刑

玉林晚报 2015-11-17 16:21 大字

在马路上捡来了两支枪,别以为“大发了”,北流村民因为捡枪不上交,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捡来”了3年有期徒刑。

2014年9月的一天,家住北流市某镇的村民李某在自家经营的鱼塘附近发现了一堆黑乎乎的东西,上前一看,不得了,原来是两支火药枪和少许黑火药、钢珠等物品。

这是谁遗留下来的?李某未及多想,偷偷将这些物品搬回了家中,收藏在自家经营的鱼塘附近的瓦屋中。

不久,该物品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因为是违禁品,民警将上述物品进行了收缴。经检验两支火枪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属于严禁的枪支。

北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李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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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北流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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