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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聪受贿,上诉被驳回

玉林日报 2012-08-06 05:03 大字

本报玉林讯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原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聪受贿案。法院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观摩了庭审。

2012年5月10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黄聪有期徒刑10年,追缴其违法所得14.3万元上缴国库。北流市人民法院认为,黄聪在担任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监督管理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在负责检查容县恒安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对违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等工作过程中,于2006年年底至2011年8月期间,先后35次收受了被监督管理企业有关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4.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黄聪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黄聪表示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黄聪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就黄聪在本案中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展开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认为原判认定黄聪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黄聪在本案中没有自首和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遂驳回黄聪的上诉,维持原判。(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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