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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捺不住贪念贩私盐

玉林日报 2012-02-17 06:08 大字

本报北流讯近日,北流市一男子曾某明因非法经营食盐32.25吨,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成为北流市因非法经营食盐被判刑的第一人。

曾某明是北流市民乐镇人。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12日间,曾某明在无食盐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食盐销售。2011年6月1日,玉林盐务管理局在北流市民乐镇新旺村路口曾某华的水泥砖厂内查获被告人曾某明存放在该处的食盐20.75吨;同年6月11日,玉林盐务管理局在北流市民乐镇民乐圩再次查获被告人曾某明雇请张某文运输的食盐10吨;同年9月12日,北流市公安局民警在北流市卫校门前路段将被告人曾某明抓获,并当场查获私盐1.5吨。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明累计非法储运食盐32.25吨。经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食盐均为不合格食用盐。

北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从古至今,在我们国家,贩卖私盐都是违法的,在古代更是被定为死罪。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和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国家对贩卖私盐的打击力度从未减轻。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曾某明,在明知贩卖私盐是违法的情况下,仍按捺不住心中的贪念,为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做起了贩卖私盐的生意,不想却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并被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了公诉,被法院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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