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中有这样一枚“定海神针”
北流,历来是商业重镇。商海波涛汹涌,北流法院就像一枚“定海神针”,定争止讼。2011年,北流法院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标的额占到40%。该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350件,审结334件,在所结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169件,调解、撤诉率50.59%。在有效减轻诉累的同时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北流法院民二庭还多次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集体,两次被广西区高院评为全区法院民商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并被广西区高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谋服务之道,抓好制度促管理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使审判职能更好地发挥,必须有严密的规章制度作基础。北流法院民二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责任,量化任务。坚持“任务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四定”即“定案件、定期限、定人员、定任务”的方法,把每件案件细化分配到每名干警,强化了干警的责任意识。加强流程管理,规范干警的办案工作。要求审判人员在审限内尽快审理,缩短审理期限。注重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不断强化调解功能。实行抽查制度、自查制度、讲评制度,狠抓案件质量。做好态势分析,及时根据案件的发展、流量与趋势调整审判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干警的司法服务意识,强调接待工作做到“三心”,即接待要热心、听诉要细心、说服要耐心;“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句请讲开始、一声慢走相送。
探审判之策,审好案件促发展
依法审理好各类买卖合同、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服务经济发展。2011年上半年,北流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人数比较大的买卖及承包合同纠纷案:某水泥厂由于职工多,其企业本身又在进行企业改制,资金周转不过来,造成了拖欠煤炭供销商的资金,几家煤炭公司纷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查封、冻结某水泥厂的财产,以此还债。民二庭受理了这些案件,由于案件涉及人数多,庭领导高度重视,他们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后,认真分析争议的焦点,认识到既要体谅某水泥厂所进行企业改制的难处,又要维护煤炭供销商的利益,基于这个出发点,案件承办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分别做了某水泥厂以及煤炭供销商的思想工作,首先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债权关系,又鉴于煤炭供销商大多是外地人,来回车费都花去不少,为了节约其诉讼成本,案件承办人就通过电话分别与煤炭供销商及某水泥厂取得联系,将对方的意见反馈给他们,经过承办人多次的耐心劝说,双方互谅互让,终于达成和解。煤炭供销商撤回了诉讼。民二庭在这系列案件调解中,既有效地提高了调解效率,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审好金融纠纷案件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对于借款、担保等书面合同完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突出一个“快”字,做到快立案、快送达、快保全、快转办,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确保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审结,尽量避免因为审理期限过长造成资产流失。对存单、保险、债券等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突出一个“精”字,努力确保这些案件的裁判公正,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企业破产等直接关系金融债权实现的案件,突出一个“严”字,实行全市破产案件统一审查制度,严把立案关,严防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同时严格管理人的选任和管理,全力清收破产企业债权,认真管理组织好资产拍卖变现,并坚持把最大债权人的金融部门推选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实现。
审理好企业破产案。民二庭十分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审慎处理好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对于直接受理的破产案件,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做好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分配,并运用法律手段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今年以来,该庭通过与政府多方协调成功地解决了北流市百货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全部职工均已领取到各种补偿金,并成功拍卖了该公司的破产财产,职工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探索司法改革,增进公平正义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前进的阶梯。北流法院民二庭以积极围绕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各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实施“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审判。该庭认真开展了“阳光审判”活动,努力构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平台。使每一件案件都在“阳光”之下进行操作,杜绝了“暗箱操作”。“阳光审判”使该庭的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判前调解相结合,在保证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一年来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350件,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达到了169件,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50.59%,达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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