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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一体”调处调出和谐交通

玉林日报 2011-03-30 09:27 大字

  (上接A1版)

玉林市副市长、综治委副主任、市公安局长许建忠用几个关键词概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大调解”别具特色的“玉林模式”:“五位一体”、“三调联动”、“一站式服务”。

“三调联动”便民高效 

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途径大致有三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按照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调处模式,多部门各自为战,手续繁琐,群众费时费力不说,因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更加复杂多变。

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玉林模式”最成功的经验是形成了“三调联动”的无缝对接事故调解机制。2010年,玉林市全面推广容县经验,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综治委牵头,整合公安、法院、检察、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单位的资源和力量,在各县(市、区)公安交管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构建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检察监督和保险理赔全程参与、无缝对接,卫生、价格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一个平台全程受理,无缝对接高效服务,透明公正和谐解决”。

说起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的初衷,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黎健颇有感触地说:“过去交警调解是法定的解决赔偿争议的惟一途径。随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事故调解方式让处理民警疲于应付现发事故,致使大量交通事故无人调解,群众意见很大。看着一些当事人受了重伤还每天守在办公室门口‘要说法\’,我们却受事故调解程序的约束不能进行多次调解,心里真不是个滋味。”

而现在玉林交警的担子明显减轻,这是“三调联动”的结果。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及各县(市、区)交管大队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以及“三个调解”联处的工作格局。

2010年2月,玉林城区一环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受重伤,肇事车辆逃离现场。交警部门经过侦察,将交通肇事逃逸人李某缉拿归案,并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宁某颅脑严重受伤,用去了十几万元医疗费,还面临10多万元缺口。受害人家属要求和李某进行事故赔偿协商,但李某认为自己已受刑事处罚,不愿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交警多次作其思想工作无果。后来,交警部门把该案移交“交调委”调解,人民调解员认真了解双方情况,针对李某家属渴望减轻其刑罚的心态,调解员详细讲解法律,告诉他们如积极理赔,法院可酌情减轻对李某的刑罚。经过三次调解,双方于10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宁某相关费用共37万元,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玉林市交警部门积极与多个部门协调,大力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实施交警与保险、法院、检察院的配套联动,把交通事故处理的勘验认定、定损理赔、调解诉讼、救治援助等各个方面,由原来的“老死不相往来”变成现在的“一个锅里摸勺子”,形成了“交警部门牵头,各方协作联动,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记者现场真实体会了这种联动机制的威力。进入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办公大楼一楼,前来办事的群众可在“导办岗”值日警官的引导下,先来到入大门左边宽敞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大厅,里面分为群众休息区、群众接待区、民警办公区,在群众接待室中,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队员正向群众了解情况。而大门右边一字排开设立了行政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巡回法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站、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五个服务窗口,群众在这里可以享受到直通式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服务。

这种办案、调解流程全部上墙公示,前来办事的群众一目了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交警大队进行勘查取证,组织事故当事人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即行政调解)。

调解成功的,由交警部门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事故当事人;调解不成功的,由交警部门将案件移交“交调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即人民调解)。“交调委”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由“交调委”办公室将案件引向“交通巡回法庭”,由“交通巡回法庭”组织进行第三次调解(即司法调解),“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不成功的则开庭审理裁决,形成公安、司法、法院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大调解模式。

“以前交警调解不成功,就要反复跑交警部门和法院,行程超过10公里!现在把交警、司法所、法院全部走完,还不到50米。”市民赞不绝口。

“一站式”服务公开、透明、公平 

调解机制需要怎样的组织架构,怎样保证调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玉林市的做法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形成便民利民调处机制,将法律援助贯穿交通事故调处的始终。

“传统的交通事故调解最难做到的是让事故双方都满意,甚至容易引起两方对具体调解人员的猜疑。现在我们有了调处中心这个平台就解决了这个矛盾,2010年北流共发生25起重大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各方合力配合阳光调解,做到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对立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北流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余政如是说。2010年9月10日,梁某贵驾驶的微型普通货车与覃某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北流市区道路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乘搭人刘某珍死亡、覃某兰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了梁某贵负主要责任、覃某兰负次要责任、刘某珍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但赔偿金额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经过“三调联动”的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梁某贵一次性赔付各项费用共计58000元给受害方。鉴于梁某贵态度较好,而且采取积极措施赔付,北流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受害方的意见,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梁某贵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2011年2月28日,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梁某贵捧着一面刻着“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锦旗送给调解人员,并感激地说:“多谢你们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记者在北流市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看到,调处中心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设置有行政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巡回法庭、道路交通检察工作站、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等5个服务窗口或办公室。这五个窗口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五位一体”合力调处保证了“大调解”的有效运行。

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室由有关业务民警组成,他们的工作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在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与调解室相通的一个房间,是车辆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驻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与车辆定损部门协作建立车辆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模式,形成了“轻微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修理厂竞标修理”服务体系。对无保险车辆、超出保险理赔数额、车主要求更换可修复机件等事故赔偿纠纷,由“交调委”和“交通法庭”调解。

在调解室旁边的另一个大房间里,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一应俱全,其所有的设施与普通法庭没有两样。这种一站式服务大大减少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交警、当事人、法官能在第一时间聚集在一起,减少法官调卷、调查时间,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结案。很多当事人不接受交警调解、要打官司,主要是担心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法官的提前介入可以与人民调解员一起参与调解,也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效果。

与此同时,玉林市在各县(市、区)公安交管大队设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站,由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人员常驻工作站,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检察监督工作。

保险理赔是道路交通事故调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交管大队设立了保险理赔中心,由相关财产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办公或由相关保险公司确定专门人员与交警、人民调解组织、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联络,在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时,及时派员到保险理赔中心就地理赔或参加调解、诉讼活动。

在做好保险理赔的同时,玉林市还结合实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由民政、卫生、价格等单位作为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协作联动单位,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认定和对交通事故伤员的及时救治,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这种多个部门近距离合作调解案件的效率到底有多高?容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副庭长李戈元说:“我们明显感觉到在工作中更能发挥能力了,有时一天能调解好几个案件,我们开玩笑地管这叫‘通则不痛\’。”

强化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交警行政处理与法官司法调解形成合力,便民、高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效避免形成二次纠纷,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玉林模式”所追求的社会效益。

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玉林模式”要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必不可少。

如何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玉林模式”形成长效机制,从而让广大群众受惠?玉林市对此作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玉林市委、市政府首先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其次,加强领导,成立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站式”服务领导小组,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延国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组织、指导、推动全市的工作。第三,加强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由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高标准选聘人民调解员,将人民调解员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司法局列支发放。

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玉林模式”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凸显了“便民、高效、透明、公正、和谐”五大亮点,实现了“六个减少”:减少了事故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了政法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了执法不公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减少了群众对政法机关的误解;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2010年,全市接处警道路交通事故27585起,其中: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2287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25298起。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成立后,全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484起,其中:行政调解5568起,占总数的53.11%;人民调解4094起,占总数的39.03%;交通巡回法庭收案数822件,占总数的7.84%,调撤361件,调撤率达58.8%,司法确认案件273件;检察工作站人员参与调解150件,涉案标的金额409万元,所参与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无一反悔或上访。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案件107起,同比下降57.54%;涉案信访案件51起,同比下降72.73%;并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零上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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