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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介入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玉林日报 2011-03-31 09: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实习生 黄秋云 通讯员黄典生)“因为有检察官释法说理,消除了我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最终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还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理。要不,此刻我或许还在监狱里。”近日,曾因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伤的蓝某明,对北流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万分感激。

原来,去年11月20日,蓝某明与严某升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升受伤、严某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严某升及严某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后,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申请北流市交管大队调解。然而,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蓝某明态度消极,不愿意作赔偿。负责该案调解的北流市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来到看守所,向蓝某明释法说理,蓝某明最终答应调解,后赔偿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8000元。受害人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请求司法机关从轻追究蓝某明的刑事责任。最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北流市检察院利用量刑建议权,依法对蓝某明交通肇事案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去年10月以来,北流检察院积极主动延伸工作触角,与法院、交管大队等部门联系,建立起由法院、交管大队、检察院组成的调解对接平台——北流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大厅,并在交管大队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派驻人员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法律监督。该机制运行以来,该院共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41件,促使114位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赔偿金额共计209万余元,所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无一反悔,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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