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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拆迁条例》废改

兰州日报 2009-12-12 07:07 大字

12月7日,北大五位法学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这五位教授是:姜明安、王锡锌、沈岿、钱明星和陈端洪。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12月9日,北大法学院教王锡锌证实,国务院法制办确实在着手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的准备工作。

当挖掘机和推土机的轰鸣声再度响起时,该如何保护使人们居有其所的“旧磨坊”?推进城市建设能不能以更为平和的方式来进行?一个个充满焦虑的疑问,正等待相关部门的最终解答。

强拆引发的命案

王锡锌坦承,成都唐福珍事件是促使他们提出公民建议书的原因之一。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为保护自己的住所,家住三楼的居民唐福珍站在楼顶抗争,并手持打火机,不断往身上泼汽油,试图阻止拆迁的进行。然而僵持了近三个小时后,拆迁人员开始进入唐福珍家。最终,唐福珍点燃了自己。因伤势过重,唐福珍16天后不幸去世。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而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暴力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每年都在发生,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拆迁者为何如此强势,被拆迁者为何如此无力保护自己的房屋?”王锡锌指出。

王锡锌梓认为,原因之一就是《拆迁条例》存在“霸王条款”。条例中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而拆迁人通常就是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申请取得《拆迁许可证》,然后就可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法院强拆公民的房屋。这里面,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几乎没有。”

曾经无声夭折的草案

王锡锌指出,只要开发商取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便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掉任何居民的房屋,而不用经过其同意。如此的不对等不仅引发了大量暴力拆迁或暴力抗拆事件,而且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

因此,早在《物权法》生效的2007年,便有意见认为,《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严重冲突,应暂停实施《拆迁条例》。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一个新的拆迁条例草案,以便与物权法衔接。

然而,尽管该草案已拿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过,最终却无声无息地夭折了。据王锡锌分析,这里面最大的阻力来自地方政府。

利益之惑是修改的一大阻碍

对地方政府而言,《拆迁条例》是保证其获得巨大利益的“尚方宝剑”。王锡锌说:“土地收益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通过拍卖土地获得巨额收益,却几乎不用支付任何拆迁成本,这均是拜《拆迁条例》所赐。如果修改了《拆迁条例》,完善了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必然导致拆迁难度和成本齐增,这是地方政府不愿接受的。”

阻碍条例修改的另一股势力,是以开发商为代表的房地产利益集团。“《拆迁条例》损害了公民的私人财产,究其原因,这是中国经济畸形发展留下的祸根。房地产行业历来被当成中国经济的支柱之一,但巨大的商业利益也导致了房地产行业成为官商勾结的‘深水区\’。通过土地和房产谋取暴利的他们,当然不愿失去像《拆迁条例》这样对自己有利的靠山。”王锡锌说。

可以看出,当前的拆迁困境,已是公共权力、商业资本、公民权利等诸多因素紧紧纠结的产物。既有地方政府的公共利益,又有商业资本的趋利萌动;既有公权部门“打手化”的扭曲,又有资本“黑恶化”的霸道。这些纵横交错的链条,使得本该更具优先权、更为人性化的《物权法》毫无施展空间。违宪、不合理,成了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几近一致的概括。

《拆迁条例》与法律多有冲突

事实上,拆迁条例和宪法、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多有冲突。在公民建议书中,王锡锌等人列举了三点冲突:

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二是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与唐福珍事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43年前发生的“旧磨坊”案。1866年,因命人强行拆除了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法庭裁定:威廉一世侵犯原告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责其重建磨坊,并对磨坊主予以赔偿。威廉一世只好照办。作为“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经典例证,该案被写进了民法、物权法等教科书,同时也成为各国立法的基本准则。分析人士认为,面对中国相关制度缺失的实际情况,只有首先在法理上理顺渠道、理清地方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的角色,从财税机制、监管机制等多方面加以修正和改善,真正做到“律行禁止”,才能赋予弱势者捍卫权利的能力。

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既违反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又与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相龃龉,因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的支持,得以存活至今。自焚身亡的唐福珍会否成为第二个“孙志刚”?当挖掘机和推土机的轰鸣声再度响起时,该如何保护使人们居有其所的“旧磨坊”?推进城市建设能否以更为平和的方式来进行?一个个充满焦虑的疑问,正等待相关部门的最终解答。

原载《中国企业家》 徐 凯/文

新闻延伸

中国式拆迁中的“唐福珍”们 

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

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为了阻止拆迁,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最终救治无效身亡。她家的房子仍然被拆除,她的多名亲属被以暴力抗法为由刑事拘留。 

唐福珍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一定要从我家里面选一张漂亮的照片做遗像”。

青岛:“自焚拆迁户”张霞

10月28日,在遭遇第四次执行强制拆迁时,青岛胶州市的小店主张霞提着汽油一边哭一边用石块扔挖掘机,现场公安来抓她,她往身上浇汽油,最终点燃了打火机。张霞1998年买下180平米的土地,建了二层楼房开酒楼,有产权和土地使用证。2007年,该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高层住宅。 

上海:潘蓉手持燃烧瓶阻拆迁 

6月12日,上海女人潘蓉为了保卫祖产,将自制的燃烧瓶扔向正在前进的挖掘机。已入新加坡籍多年的潘蓉夫妇的“捍卫”行动没有改变祖屋被强拆的结果。 

赤峰:“自焚拆迁户”王娜 

今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石国清家强制执行拆迁,石的女儿王娜(30岁,在沈阳市工作)情绪十分激动,在屋里把汽油点燃,造成大面积烧伤。最终事情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

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 

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这让遭受同样境遇的被拆迁户多了幻想,但吴苹的幸运并没有在中国拆迁案例中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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