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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告

宜宾日报 2017-01-10 00:00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我大队高场、横江、蕨溪、白花、特勤、巡逻等中队及王场派出所查获的汽车台,两、三轮摩托车辆,拟对年2月至年5月以前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作出报废销毁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或电话到宜宾县公安交管大队或去办案单位查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需提供车辆来历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及时到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单位接受处理。经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予以依法处理,所得残值上缴国库。

部分汽车公告如下:

川Q 川AEC 川QEY 川QES 川QJ 川QD 川QDR 川QL 川Q 川AYK 川AXJ 川Q 工程抢险车(无牌)1台。

特此公告

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年月日

联系人:李险峰蓝世平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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