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面有石头 市民摔伤进医院
晚报讯 家住翠屏区江北的居民欧先生,在南岸某店门前踩到一块施工时留下的石头而摔倒,右脚骨折进了医院,他希望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其医疗费用。
昨(25)日上午,在宜宾市一医院,欧先生的妻子申女士说,她经营着南岸戎州桥附近的一家卖彩票的店子。11月15日晚8时左右,他们关了店子出门后,走在最后的欧先生踩着了一块石头,把右脚摔伤了。
“当时这段路正在实施街面改造,但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申女士说,老公踩到的石头,是施工时遗留下的。她老公被送到市三医院作了简单的检查后就回家了。后来,欧先生的脚红肿发痛,宜宾县喜捷镇的一名骨科医生检查后发现,欧先生骨头移位,伤情严重,需要住院做手术。申女士说,他们是低保户,没有钱来做手术。
几天后,申女士找到施工单位,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交了欧先生的诊断病例。申女士告诉记者,在23日,施工单位派人来医院了解丈夫伤情,听说做手术需要4万余元时,匆忙就走了。昨日上午9时许,施工单位派人前来处理此事。一名姓黄的负责人说,他们的工程项目是承包给了相关公司的,他们了解到欧先生摔伤后,要求承建公司出钱缴纳医疗费用,但该公司没有钱,相关人员四处借钱来垫支,所以施工单位也在等待对方将资金转到医院的账户上。黄先生说,上午10时左右,工程承建方将3万元转到了医院的账户上。当日中午,欧先生顺利地做了手术。
宜宾义言律师事务所朱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欧先生摔伤后,有事实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在街面改造建设期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受害者路过踩到石头摔伤右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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