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车借给别人用出车祸 车主承担安全赔偿责任
晚报记者 向伟
由于朋友关系太好了,市民周某将明知有问题的摩托车借给了没有驾驶证的邓某行驶。后来,邓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法院判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 发生事故
2014年7月25日晚上7时许,翠屏区宋家乡洋坪村1组青年邓某骑一辆借来的病态摩托车搭着康某行驶在南岸七星大道时,与罗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后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8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
交警勘测了事故现场,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和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人员鉴定,该摩托车整车制动效能低,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有效地减速停车。同时,交警查明邓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事后,康某的家属要求邓某和罗某赔偿死者康某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46万元。
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康某的父母将罗某和邓某以及借车人周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 各方观点
邓某认为,对方要求赔偿的金额较高,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人口进行结算,该摩托已经交纳了交强险,应在此费中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罗某认为,他驾驶的车辆已经交纳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与邓某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周某说,摩托车是自己的,自己以为邓某有驾驶证才将车子借给他用的,自己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公司则认为,涉事客车确实购买了保险,但公司应按照事故划分的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诉讼费、鉴定费。
■ 事故查明
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罗某驾车行至七星大道与高峰路口左转弯时,与邓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搭乘人员康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驾车在十字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相关规定。邓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机件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行经十字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且观察不够和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同时查明,死者康某为宜宾县一中高三毕业学生,8月上旬(事故后),收到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的父亲在城镇一家建筑公司上班。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死者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消费来源于父亲的收入。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资金242877.51元;邓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3708元;周某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2472元。合计赔偿41905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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