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扣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获刑

宜宾日报 2022-02-28 00:36 大字

本报讯(李晓红 周华)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侯某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土石方工程项目,因工程完工后需提供发票结算工程款,为抵扣税款,降低成本,被告人侯某委托被告人杨某代为购买发票。2019年期间,侯某出资,杨某联系相关人员,在没有真实交易下由成都三家商贸公司分别开具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工程有限公司,价税金额合计806.30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112137.95元。案发后,侯某、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相关税款已得到补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杨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10余万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法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大量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竞争,但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以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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