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集资两千多万元 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双双获刑
本报讯(姜胜)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公司非法集资共计2761.996万元,该公司财务部主管、总经理助理吴某由此获刑。
据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2011年起,以2%—5%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方式,通过以人传人的途径,向公司内部和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该公司财务部主管、总经理助理吴某具体负责集资款的收取、利息支付等。截止2015年7月,该公司非法集资共计2761.9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其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761.99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钟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本金1233.732万元。超出部分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钟某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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