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法院开出首张“诚信罚单”

宜宾日报 2020-03-31 00:55 大字

本报讯(李玲)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程序公正。2020年3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开出了罚款1万元 “罚单”,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合伙进行废旧回收工程等投资,由于账目混乱,各方当事人几次算账均未果。2018年12月18日,原告黄某某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马某某等分割合伙利润。

一审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对合伙项目范围、出资金额、合伙的投入及利润等均存在争议,反复四次提交证据,造成一审开庭四次。2019年9月30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马某某给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润559041元。一审判决后,黄某某、杨某某不服,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杨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份录音记载了一审庭审前各方当事人算账的整个过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清楚地反映出杨某某出资只有100万元,河南项目是合伙项目,向家坝工程的利润只有106万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件一审期间,当事人就反复提交证据,导致一审案件开庭四次;而在案件进入二审时,当事人杨某某又提交一份录音证据,经审查该份证据系一审开庭前即产生的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故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杨某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依法判决: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共计2584930.8元。

据悉,本案是宜宾法院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突袭当事人开出的首张惩戒罚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减少证据突袭、降低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需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依规履行自身诉讼义务,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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