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男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五年
3月17日,四川宜宾屏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约其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0、11月间,李某(已判)与被告人约其某某约定向其购买野鸡用于驯养繁殖,价格根据野鸡大小确定为30元至50元不等。约其某某找到野鸡后,于同年11月21日应李某要求将17只野鸡送至屏山县新市镇沙板溪(小地名)公路上,正与李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的17只野鸡中5只为白腹锦鸡,12只为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
案发后,被告人约其某某一直在逃,直到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约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约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5只、红腹角雉12只,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四川宜宾一男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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