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误拆” 房主起诉恢复被驳回
本报讯(丁如林 龙志印)10月1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4日,原告刘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位于屏山县屏山镇新发社区真溪街村的面积为373平方米房屋,于2019年2月被告兴库公司以“失误”为由拆除毁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原拆原建),并恢复损坏的供水供电设施,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兴库公司辩称,该公司作为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方,在拆除原告房屋过程中无人异议,误拆原告房屋属实,其承认对原告构成民事侵权,但认为原告的房屋属棚改范围内的危房,2019年5月5日,屏山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屏府通[2019]10号《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屏山县屏山镇真溪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剩余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案涉房屋已被政府依法征收,且被告愿意按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原告,原告要求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与政府征收决定不符,不能成立,也无法恢复,且若恢复,在经济上将造成公共财产的更大损失,损害公共利益,不可能实现。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当或没有必要,且会损害公共利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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