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三位“经理”获刑

宜宾日报 2019-09-23 00:43 大字

本报讯(丁如林 周华)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何某等人成立了宜宾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马某任公司执行总经理,何某任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黄某系公司一部门负责人。

被告人黄某将其在某装饰公司上班时获取的28582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姓名+电话号码+地址信息19947个,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信息23个)存档于公司电脑上并提供给部门的员工推销房产使用,同时还打印了部分电话号码提供给李某等人推销房产使用。

被告人马某将曾经在多家公司工作中获取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19845条、被告人何某将2010年在翠屏区城区风貌改造的公司实习时获取的12933条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9185条,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3748条)提供给公司行政人员保存并从中梳理出电话号码提供给公司电话销售的员工,员工拨打提供的电话号码销售房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马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黄某、何某属情节特别严重,马某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黄某、何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依据各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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