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借款还给谁?

宜宾晚报 2019-05-31 10:38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屏山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的焦点在于:夫妻离婚后,借款人是否只能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案情

杨某(女)与师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陈某因生活需要向杨某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8年4月10日,杨某与师某协议离婚。今年2月9日,陈某将借款2万元归还给了师某;3月18日,杨某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4月18日,经陈某申请,屏山法院依法追加师某为被告。

焦点

这笔借款是夫妻一方债权还是共同债权?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杨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借2万元钱的基本事实;提供离婚协议,证明陈某应当向杨某归还借款。

被告陈某辩称,向原告杨某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自己向原告杨某借款是在原告杨某与师某未离婚期间所借,该借款已于2019年2月9日还给原告的前夫师某,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存在还要归还借款问题。

被告师某辩称,2018年4月11日,师某给付杨某2万元,这笔借款是杨某与师某婚内借给陈某的,陈某于2019年2月9日归还了这2万元借款。

判决

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共同债权人之一归还借款。

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借款现金2万元用于生活需要,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杨某在与被告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陈某出借的2万元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杨某与被告师某应属于共同债权人。被告陈某已经向债权之一被告师某履行了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陈某归还2万元借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师某属于共同债权人,且原告杨某与被告师某均未举证证明在离婚时对本案涉案款项进行了处理,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师某在离婚后收取的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所借的2万元,应与原告杨某平均分割,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师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万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法官提醒:若是向夫妻一方借款,借款人最好写明向某某夫妻借款,夫妻离婚后,应当对债权问题约定归属,并告知债务人更换借款借据,避免像类似已经还款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问题。

丁如林 何俊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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