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冲动打人 赔偿领刑后悔
晚报讯 5月27日,屏山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肖某并不认识罗某,由于酒后冲动、误解,导致拿塑钢棒击打罗某,被告人肖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非常后悔。
2017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与朋友罗某杰等人在屏山县屏山镇某火锅店门口,与被害人罗某等人相遇,在被害人罗某与罗某杰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肖某以为罗某打电话叫人来打他们,遂从自己小车的尾箱中拿出一根塑钢棒击打罗某头部两下,随后离开现场并将这根塑钢棒丢弃。经鉴定,罗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今年5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罗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元,并已兑现6万元,获得被害人罗某谅解。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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