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非法集资 投资公司老总员工一齐遭
□彭屏 申伯英
案由:2014年7月1日,陈前维成立宜宾市恒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讯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6日,陈前维将自己在该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向某某,退出恒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向某某。陈前维因投资项目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
2014年7月23日,陈前维出资成立宜宾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欲通过该公司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并安排余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某(另案处理),聘请了吴某某(另案处理)为信达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非法集资业务,喻某某(另案处理)、胡文、杨宗杰、黄焰春经招聘为信达公司员工,负责非法集资具体业务。
陈前维假借“恒讯公司”为投资项目,安排喻某某、胡文、杨宗杰、黄焰春等公司员工向社会公众宣传吸引投资,承诺信达公司以1.8%-2%的月利率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经司法鉴定,自2014年7月至案发,信达公司共向曹某某等1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金额达687.6万元,其中28.2185万元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其中,杨宗杰非法集资金额达97万元、胡文非法集资金额达78万元、黄焰春非法集资金额达22万元。
陈前维非法集资的资金,除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杨宗杰、胡文、黄焰春经招聘进入宜宾三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三发公司”)工作,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即以向社会公众许诺月息1.6%的利益,向社会大量非法吸收资金。
至案发,共向张某等319名集资人非法集资1877.7万元,共支付172.2278万元利息,尚有1705.4722万元本金未归还,其中,杨宗杰募集资金66万元、胡文募集资金61.5万元、黄焰春募集资金67万元。在诉讼中,杨宗杰退出在宜宾三发公司获得的提成、佣金2500元,胡文退出提成、佣金2500元,黄焰春退出提成、佣金2000元。
判决:一、被告人陈前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杨宗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胡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黄焰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五、查封、扣押、冻结、退缴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六、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前维涉案财物,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法官说法:被告人陈前维以投资宜宾市恒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项目为由,通过设立宜宾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将所得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致资金不能返还,非法集资金额达68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宗杰、胡文、黄焰春在宜宾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三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工作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向社会宣传,许诺高额投资回报的手段,向社会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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