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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员工罗骥劳动合同的公告

宜宾日报 2016-08-31 00:00 大字

兹有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翠屏新区分公司员工罗骥(身份证号:512501198107271276),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未到岗工作且未向公司请假,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20天。根据《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汇编》第四章第四条违纪处罚规定: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6天的,解除劳动合同。现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与罗骥解除劳动合同。

因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与罗骥取得联系,无法当面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特向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罗骥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特此公告

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翠屏新区分公司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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