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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加油款并撞伤加油站职工———“奔驰男”获刑六年

宜宾晚报 2015-01-28 23:40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备受市民关注的2013年“奔驰男”为拒付加油钱在逃跑时将加油站女工碾伤一案时隔两年后在翠屏区法院宣判,“奔驰男”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1.6万余元。

20事发经过

13年1月8日晚,张某与丁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某酸菜鱼庄处吃饭,席间推杯碰盏,喝了些白酒。随后,几人又来到一家KTV唱歌喝酒,张某又喝了不少啤酒。席间,已经醉醺醺的张某向大家吹嘘,酒后要独自驾车到成都。

一行人玩耍至1月9日0时左右,张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银灰色无号牌“奔驰”牌小汽车离开。途中,张某驾车到宜宾市翠屏区一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发现没带钱,遂告诉为其车辆加油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刘某,其亲属张某某第二天会来付钱,并上车欲驾车离去。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刘某、刘某全、李某东等人见状,上前将张某所驾车辆围住,要求张某支付加油费460元。张某不顾有人阻拦,强行启动车辆将站在车前方的刘某撞趴在汽车引擎盖上,继续强行往加油站外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又将趴在汽车引擎盖上的刘某甩落在地,并从刘某身上碾压而过后驶离加油站,往自贡方向逃窜。

张某驾车到达自贡后,由于醉酒原因无法继续驾车前往成都,只得在自贡找了一家浴场休息。1月9日1时许,张某有所清醒,记起自己在宜宾某加油站发生的事情。由于不知道被自己碾压人的情况,害怕犯了命案,又没有带手机无法电话报警,于是驾车到自贡市沿滩区某加油站,以“出了命案”为由要求该加油站员工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此等候公安民警前来。黄某随即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1时50分许赶到该加油站,将在此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

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事实。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张某血样并检验,结论为,张达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1.07mg/100ml。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刘某因外伤致多根肋骨骨折属轻伤。

法院审理

翠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宜宾市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驶入加油站加油,因拒不支付应付加油款被阻止后仍强行驾车逃离并致人轻伤,后又驾车驶入另一城市的加油站,在此过程中给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酒后驾车危害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莫酒后驾车。

彭屏 苏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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