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走”8万元原村支书、主任获刑
本报讯(叶佩林 记者 苏东华)某村原支部书记苏某某因个人开办毛肥养殖场遇上资金周转困难,便分两次写下欠条,“借走”了村里的国家改厨、改厕专项资金8万元。记者近日获悉,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案,并依法分别判处某村党支部原书记苏某某、村委会原主任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据介绍,2013年期间,苏某某、陈某某分别担任游仙区刘家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3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因其个人开办的毛肥养殖场资金周转困难,在获知上级划拨的国家改厨、改厕专项资金22万元已拨付至毛水寺村集体账户,便请求保管该款的被告人陈某某出借村中改厕专项资金5万元给自己,用于资金周转,并写下“借到毛水寺村改厕资金伍万元”的借条。同年7月,苏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借到改厕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被借资金全部被苏某某用于其个人开办的毛肥养殖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今年6月,苏某某已退还挪用公款8万元。
近日,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指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挪用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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