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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依法拘留“3·29”火灾事故当事人

宜宾日报 2017-05-19 04:06 大字

本报讯(刘学艳)3月29日11时29分许,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三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发生火灾,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调集4个现役消防中队、2个企业专职队,共10辆消防车、55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明火于12时40分许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仓库存放的无水亚硫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发生燃烧,过火面积900余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7万余元。目前,公安机关给予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发火灾的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近日送拘留所执行。

火灾事故发生后,江安县消防大队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小组,及时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火灾后续相关事宜。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通过细致的现场勘验和全方位走访调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李某在该企业成品仓库违规进行切割作业,其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发火灾的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肃的责任追究。

3月30日,该县召开“3.29”三湘化工火灾警示教育现场会通报相关情况,全县化工企业负责人实地参观了火灾现场,接受事故经验教训,部署企业内部迅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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