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提级管辖的 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宣判
本报讯(李玲)7月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对范某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范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案系全市首例提级管辖的非法采矿案件,涉及的矿产资源价值大,对环境的破坏性强,被告人范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将非法开采出来的煤矿予以销售牟利,非法采矿直接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344520元,非法采矿后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到1614024元。合议庭在案件评议时仔细分析了本案证据,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因被告人范某患有原发性肝细胞癌(未羁押),在宣判前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范某居住地点位于珙县较为偏远的山区乡镇,且被告人范某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宜长途跋涉,合议庭特地将宣判地点定在被告人范某住所地辖区内的珙县洛表镇人民法庭,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范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危害。
据悉,下一步,宜宾中院将继续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为宜宾加快建成长江生态第一城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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