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涉震涉灾盗窃案被告人被从重惩处 获刑五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 宜宾新闻网 图
宜宾新闻网7月12日晚间消息,长宁“6.17”地震期间,许多人都外出露宿,男子王某某却趁机作案,潜入谢家湾地震受灾户周某某家中盗窃,7月12日,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犯罪案件。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了解,该案系长宁“6·17”地震后首例涉震涉灾案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14天。此次庭审邀请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及庭审评议团到场旁听。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7日晚,长宁县双河发生6.0级地震,因距离震中双河近,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随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本案的发生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这个特殊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灾民财物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灾民受伤,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的稳定,情节恶劣。”案件承办法官周娟介绍,为严肃法纪,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据悉,“6·17”长宁6.0级地震后,珙县法院第一时间联合珙县人民检察院、珙县公安局、珙县司法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抗震救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对9大类抗震救灾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王某某的案件是珙县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发生在长宁6.0级地震抗震救灾期间的犯罪案件。今后,珙县院还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
(原题为《宜宾首例涉震涉灾案件宣判 被告人获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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