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 一家公司被罚5万
本报讯(胡贵连)近日,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司法惩罚决定书,该公司在诉讼案件中,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故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长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具有原告张某签名的《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伪造的证据。由于被告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混淆事实,浪费诉讼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作出对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限于2020年7月15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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