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首例买卖伪造拖拉机牌证案件宣判

四川农村日报 2018-08-09 05:53 大字

本报讯 (曾统升 记者 杨勇)近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七名被告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刑事判决,燕X、张XX、邓X等七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同时并处罚金。

今年3月7日,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燕X、张XX、邓XX等七名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四川省内对相关车型停止办理变型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孙XX、周XX、刘XX三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取每位购车户4000-60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 (包含行驶证及牌照)后,分别向被告人邓X购买‘甘05’变型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被告人邓X、张XX、张XX、燕X通过层层交易,最终买卖了70套‘甘05’变型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交易中各被告人每套获利不等。2017年6月28日,经甘肃省天水市农机监理机构核查,上述拖拉机车牌、行驶证均系假牌假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通过非正常办证途径买卖变型拖拉机行驶证,致使一批假证流入社会,对机动车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这起案件是宜宾市第一起买卖伪造拖拉机牌证案件判决,极大震慑了拖拉机涉牌涉证违法犯罪行为,为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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