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房产管理处通知
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长宁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淑仪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58号的房屋,证号为长宁镇字第0004348号。至本通知印发之前您司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归还上述证件。请你司在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到我处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届满不到我处办理,我处将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你持有的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58号,证号为长宁镇字第00043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通知
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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