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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关于限期交回或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宜宾日报 2017-05-13 04:06 大字

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长宁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卢汉震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58号的房屋,(证号为长宁镇字第0009390号)。至本通知印发之前您司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归还上述证件。请你司在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到我处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届满不到我处办理,我处将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你持有的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58号,证号为长宁镇字第0009390号的房屋所有权作废。

特此通知

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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