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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21年 法律助她终获赔偿

四川农村日报 2016-11-24 10:22 大字

□李泽梅特约通讯员 宋成均

“感谢律师团队的无私帮助,我的工伤赔偿终于有眉目了。”近日,长宁县陈女士拿到调解书后高兴地说。

今年3月,40岁的陈女士向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的宋文斌律师了解到,1995年9月,陈女士在某纸业公司工作中受伤,致右手手掌切除、左手前臂骨折,头皮撕裂,脾脏切除。1998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女士伤残为工伤四级。其后,陈女士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1999年11月,劳动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签订 《劳动合同书》,但用人单位一直未履行。其后,陈女士继续在单位从事门卫等后勤工作。2013年5月,纸业公司停产。陈女士工伤待遇未得到解决,公司还拖欠陈某8个月工资,每月900元,共计7200元。

面对这起21年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宋文斌考虑了四方面问题:一是陈女士工伤致残已有21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受时效限制?二是现行工伤等级评定标准与21年前的工伤等级评定标准不一致,如何适用?三是赔偿项目、收入基数是适用21年前的标准,还是现行标准?四是企业即将破产,如何保证赔偿款兑现?

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残疾女工的合法权益呢?经过反复思考,宋文斌确定了解决本案的基本思路为“调解为主、裁决为辅、以裁促调、调裁结合”。确定了解决方案,宋文斌立即与当事人陈女士交流办案思路,通过深度沟通,得到了陈女士的认可。随后,宋文斌、兰明、李泽梅三名律师组成调查小组,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律师团队又进一步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司法判例、前沿观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形成了统一意见。

4月7日,陈女士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纸业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同时,宋文斌向仲裁员提出当事人希望调解的愿望。6月28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纸业公司仅同意支付5万元,未能协商一致。其后,律师团队先后10余次与仲裁庭、陈女士、某纸业公司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9月9日,在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室,当事人陈女士与纸业公司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最终达成协议:一、由某纸业公司分期支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46300元。二、逾期未付,由某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这起历时21年的工伤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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