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判决全省首例确认行政和解协议有效案

烟台晚报 2019-07-01 09:2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薛永超)6月20日,招远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6月25日,招远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判决确认该案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这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出具的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案件。

据介绍,2018年8月23日下午,甲村雇佣挖掘机在河道修大坝过程中,将乙村的自来水管道挖断,甲村付某某前去查看断裂自来水管时与乙村安排处理自来水管断裂问题的张某某(72岁)发生争执,付某某对张某某拉拽并推搡。2018年11月19日,招远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付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付某某不服,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第三人张某某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原告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两万元。

本案中行政机关认为因原告的推搡行为致使第三人受伤,如果不处罚原告,则起不到治安管理的目的,如果处罚,由于第三人是60岁以上的老人,则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则认为处罚过重。该案经招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案件移交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处理。2019年6月20日,和解中心受理本案并主持和解。和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赔偿第三人损失。

为使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招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付某某请求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依法应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招远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出具的和解协议书有效。至此,一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圆满结案,第三人张某某起诉的民事案件也撤诉结案。

该案经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并经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是实质性、多元化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各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协议予以确认,增强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力。案件经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解后,同时解决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既减轻了他们的诉累,又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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