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4人被法院判处罚金

烟台晚报 2018-08-07 10:20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招法宣)为了维持海洋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休渔期严禁捕渔。然而,仍有人顶风作案,伏季休渔期内,无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偷偷出海捕捞水产品赚钱。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两起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8月25日,徐某江、徐某志在招远市辛庄镇春雨大坝西侧海域非法捕捞,被招远市公安局辛庄边防派出所查获。经称量,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净重85.5斤。2017年8月31日,张某、吴某某在招远市辛庄海域非法捕捞作业时,被招远市公安局辛庄边防派出所查获,当场查扣地笼21个,内有长腿蛸、海螺、铁甲蟹、偏口鱼、赤佬鱼等水产品。经称量,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净重116斤。

公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招远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吴某某、徐某江、徐某志四人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渤海湾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到四人均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某、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徐某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徐某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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