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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把火,被判赔偿576万, 市民野外用火,切莫踩“雷区”

烟台日报 2016-08-25 10:2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宫焕康YMG记者姜乾)野外违法用火引发火灾,或被判赔偿上百万元经济损失。昨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布近两年违反我国《森林防火条例》和烟台市《禁火令》等相关法规规定,引发森林火灾而受到处罚的警示案例。案例中,部分火灾肇事者不仅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面临上百万元的经济赔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外出游玩要谨慎,千万不要踩到非法野外用火这片“雷区”。

林边烧地堰六年失自由

阳春三月,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又到了一年农忙时节。可就是在这个美好的季节,却有村民因为一时大意和侥幸心理,在林地边缘实施生产性用火违法行为,而追悔莫及,失去自由。

案例中公布,2014年3月14日,栖霞市唐家泊镇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调查,火灾系唐家泊镇东上寨村村民杜学旗烧地堰引发。随后,杜学旗于2014年5月4日,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需要赔偿栖霞市国有林场经济损失150万元。

林区乱扔烟头肇事者被拘留

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中,林内吸烟、随意扔烟头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造成火灾发生的现象,在烟台市时有发生。

案例中显示,2014年3月16日,蒋某某和妻子到招远市北栾家河村山上拾松树枝,期间蒋某某坐在其开来的三轮车上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了后车斗内的松枝堆上,点燃了松枝堆。在扑救过程中,为保护车辆不被烧毁,蒋某某和妻子将车上燃烧的松枝倾倒在地,却将地上的荒草引燃,继而引发山林火灾。蒋某某和妻子见火势无法控制,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随后蒋某某被行政拘留。

野外违章作业背上巨额债务

在烟台市《禁火令》中,对工程野外用火行为也有明确要求。其中,规定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但仍有不少市民不遵循要求,“任性”作业,从而面临巨额经济赔偿。

案例中公布,2014年4月1日,牟平区观水镇发生山林火灾,经公安机关调查,火灾系林区内石子厂王建中、刘任辉违章作业引发。王建中、刘任辉于2014年8月26日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共赔偿经济损失576万元。“俗话说‘万人防火不嫌多,一人麻痹了不得\’。这些年,我们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查处了一批野外违法用火行为,用实实在在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说,在全市森林防火严峻期,提醒市民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农业生产、野营、祭祀、旅游、施工等活动,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莫不以为然、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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