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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先承诺“不做假”, 招远法院全市首创“诚信诉讼制”

烟台日报 2016-08-25 10:21 大字

“本庭组成人员庄严承诺,本院除诉讼费外再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审判员或合议庭人员未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吃请……”4月16日,招远法院玲珑法庭上,审判长王海涛敲响法槌后朗声承诺。本案是招远法院启动诚信诉讼的首例案件。今年4月,招远法院在烟台全市首创诉讼诚信承诺体系,将道德约束力制度化、强制化,打造诚信法院,引领诚信诉讼。

各诉讼角色一律承诺“不做假”

4月16日下午2点半,随着“砰”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玲珑法庭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正式开庭审理。与往常不同的是,敲过法槌后,法庭陈述前,主审法官王海涛宣读起了一份承诺书。“本庭组成人员庄严承诺,……以最严谨的态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发生任何为法律和法官行为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本院收取诉讼费170元,再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审判员或合议庭人员未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吃请、礼品或请托。”随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依次承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提供虚假陈述、提供假证、隐匿、伪造证据,愿承担不利后果,接受相应法律制裁。今年1月,招远法院制定了《诚信承诺诉讼体系规范》,尝试在诉讼活动中围绕审判建立诚信承诺体系。诉讼诚信承诺体系包含法官的承诺、当事人的承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承诺、证人及鉴定人的承诺。立案法官、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在各自诉讼阶段分别向当事人作出承诺,或当庭承诺或送达承诺书。“要想得到一纸公正的判决,需要各方参与诉讼的力量有效互动,在法律框架内诚实无欺。”招远法院院长彭桂东表示,诚信承诺诉讼制是法律与道德的充分结合,两种约束力量时刻“盯”着法官、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切勿在诉讼中做假。

试行一月后全院推开“新常态”

招远法院诚信诉讼“师出有门”。新修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并针对恶意串通、证据突袭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规制。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基于此,招远法院在烟台法院系统首创了诉讼诚信承诺体系,也是全省首个将全体诉讼参与人纳入诚信承诺主体范围的法院。“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等虚假诉讼现象,不仅败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也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阻力,不同程度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招远法院副院长王春东表示,今后诚信诉讼将成为法院“新常态”。今年4月,该院开始在商事庭、玲珑法庭试行诚信承诺制,试行一个月后拟在全院推开。本案是招远法院启动诉讼诚信承诺制的首例案件。庭审同时,招远法院还邀请了招远市人大、政协、政法委、司法局、律所等处相关负责人同步观摩庭审直播。“这是法院对诚信诉讼的一次实质性创新,有利于打造诚信法院,还能引领诚信社会。”招远市人大副主任滕军胜表示。

其实,早在2012年,招远法院就要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庭审前向当事人在庭审前作出诚信承诺。去年,该院创设侦查人员、鉴定人宣誓出庭作证制度,开创全省证人宣誓作证先河。

违反承诺将列入“失信诉讼名单”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还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根据相关法理及法律规定,招远法院诚信诉讼制度还包含惩处性保障措施。法官在作出诉讼诚信承诺的基础上,还要明确告知诉讼各方,凡是通过法院内部或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行为均会被记录在案、存于正卷,并向其他当事人及时公开,而且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诚信承诺后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的,将承担加重就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立案侦查。证人、鉴定人查实作伪证的,将直接排除其在本案诉讼中的证明力,并将该证人、鉴定人列入诉讼失信名单。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的,一经查明属实,将由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这些惩戒措施,意在使失信者清晰认知诉讼失信行为必定会被追究责任。”彭桂东向记者介绍,该院还将尝试建立诉讼诚信系统平台,与其他社会征信主体进行对接,对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贷款融资、注册公司、购地置产、经营贸易、出境行为等,以司法建议等形式进行提醒和警示,与其他部门联合采取措施予以规制和约束。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耿淑云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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