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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就餐丢手机商家提醒了也得赔偿

烟台日报 2016-08-25 09:3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董文一)商家在店里提醒顾客保管好贵重财物,可顾客还是遭窃了,那么商家是否可以免责呢?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就处理了这样一件纠纷。经调解,商家向丢失财物的消费者赔偿了800元。

近日,招远的王先生带3岁的儿子到市区某火锅店大厅就餐。临走的时候,王先生离开餐桌去卫生间5分钟,留下儿子独自在餐桌等待。期间,王先生将刚买不久的智能手机放在餐桌上,回来后发现手机不翼而飞,儿子说不知道怎么就没了。王先生向火锅店店主追究责任,要求其赔偿手机款1200元。店主指着大厅墙壁上贴有“请保管好贵重物品,丢失自负”的一张提示牌,表示拒绝赔偿。王先生也拒绝付就餐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先生遂向招远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按照《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王先生在火锅店接受就餐服务时,其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火锅店应当赔偿。店家自行在大厅内部出示的提醒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店家推脱责任的理由。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火锅店免除王先生就餐费200元和王先生应自行承担的责任,由火锅店一次性赔偿王先生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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